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光,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张宁,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付梅,女。
委托代理人熊兴明,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武,男。
委托代理人吴庆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南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付梅、王光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吴付梅于2014年1月2日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4848元。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宛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中国人保财险南阳公司不服原判,于2014年9月15日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6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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