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甲、石某某申请许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5:58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睢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蔡某甲,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
申请人石某某,女,194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申请人要求宣告许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2月12日,申请人蔡某甲、石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许某某是公婆与儿媳关系,因家庭琐事与许某某发生争执,许某某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之久,现向法院申请,宣告许某某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许某某,女,1978年2月8日生,系二申请人的儿媳,二申请人儿子蔡某乙于2012年6月1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许某某于2012年农历六月初十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4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经届满,许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许某某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蔡某甲、石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许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许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中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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