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86号
原告被告闻清启,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胡岗村132号。
原告张传散,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张庄村32号。
委托代理人聂卫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爱国,男,40岁,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邓庄村。
被告秦海建,男,23岁,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郭河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清启、张传散诉被告尹爱国、秦海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永
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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