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睢民初字第1558号
原告白心春,男,1957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河集乡拥楼202号。
委托代理人刘嘉,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万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中央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卢自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心春诉被告睢县万鑫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心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心春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中伟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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