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郭乙溶,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平岗镇郭八村。
委托代理人张燕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海垒,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河集乡龚庄村。
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子豪,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乙溶诉被告龚海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乙溶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乙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乙溶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永
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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