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574号
原告邢娥梅,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孙聚寨乡西李村。
被告李宾宾,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孙聚寨乡西李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娥梅与被告李宾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娥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中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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