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黄立东,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涧岗乡黄大庄村070号。
被告赵梅菊,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东诉被告赵梅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梅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立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立东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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