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561号
原告褚艳丽,女,1983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河集乡陆屯村251号。
被告陆伟强,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河集乡陆屯村2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艳丽诉被告陆伟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艳丽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已经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艳丽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兴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蒋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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