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锡廷诉被告徐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55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睢民初字第1774号
原告徐锡(西)廷,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城关镇文化西路。
被告徐伟,男,46岁,汉族,农民,住睢县潮庄镇小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锡廷诉被告徐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锡廷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锡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锡廷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永
审 判 员  韩国禹
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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