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马培奎,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白楼乡马六村38号。
被告:孙跃科,男,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白楼乡阮洼村。
被告:马玉勤,女,49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白楼乡阮洼村。
原告马培奎因与被告孙跃科、马玉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培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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