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慎美诉徐西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55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袁慎美,男,1945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孙聚寨乡袁尧村60号。
被告徐西洋,男,现年32岁,汉族,农民,住睢县孙聚寨乡袁尧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慎美诉被告徐西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慎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慎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兴魁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蒋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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