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项敬云,又叫项栩茗,女,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胡岗村208号。
委托代理人朱同新,河南省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亚东,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后台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敬云诉被告李亚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敬云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敬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兴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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