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茂停诉被告李音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55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孙茂停,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董店乡帝丘西村291号。
被告李音治,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董店乡帝丘西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停诉被告李音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茂停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音治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茂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茂停负担。
审判员  王崇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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