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白琴因与被告张银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55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665号
原告李白琴,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老娄村。
被告张银平,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平岗镇定张村。
原告李白琴因与被告张银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白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白琴负担。
审判员  李相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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