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418号
原告肖传国,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睢县城关镇电视塔街100号。
委托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勤顺,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董店乡董店西村。
委托代理人王彩霞,河南省睢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玉章,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董店乡董店西村。
委托代理人许从仁,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传国诉被告刘勤顺、马玉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勤顺、马玉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肖传国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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