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米从德,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董店乡泊头村44号。
被告田俊,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董店乡罗楼村鼎盛门业厂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从德诉被告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从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从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从德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涛
代理审判员 李 飞
人民陪审员 葛学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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