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忠习与被告王红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54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姬忠习,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蓼堤镇苗洼村84号。
委托代理人李艳灿、黄智慧(实习),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安,男,4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蓼堤镇坚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忠习与被告王红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忠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中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国举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