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睢民初字第1800号
原告朱秀荣,女,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蓼堤镇袁庄村114号。
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红兰,女,53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蓼堤镇袁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荣与被告孙红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秀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中伟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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