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德昌诉被告刘飞跃、宋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54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686号
原告程德昌,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程庄镇楚岗村。
被告刘飞跃,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涧岗乡刘屯村26号附1号。
被告宋月月,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被告刘飞跃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德昌诉被告刘飞跃、宋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德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为422.5元由原告程德昌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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