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676号
原告姬勇敢,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蓼堤镇汤庙村。
被告郑艳琴,女,1982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蓼堤镇汤庙村,娘家蓼堤镇崔楼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勇敢诉被告郑艳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勇敢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勇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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