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625号
原告朱志化,男,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杜集镇牛桥村。
委托代理人杨彦萍,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干部,大专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东方办事处珠州路八胡同14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江华,河南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苏军诗,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城关镇文化西路119号附23号。
原告朱志化诉被告苏军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志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志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根生
审 判 员 卢卫涛
人民陪审员 杨 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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