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412号
原告闫铁林,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涧岗乡闫土楼西村48号。
被告闫海涛,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涧岗乡闫土楼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铁林诉被告闫海涛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铁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铁林负担。
审判员 杨荣方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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