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睢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王振立,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城郊乡余井村87号。
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喜云,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德友,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城关镇韩庄村。
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豪,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振立诉被告林德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根生
审判员 王凤伟
审判员 卢卫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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