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88号
原告张玉堂,男,汉族,1944年6月10日生,退休干部,住商丘市梁园区北站路261号附2号。
委托代理人张奎,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生,职工,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英康二街1号附1号,系原告儿子。
被告殷素敏,女,汉族,1964年6月21日生,农民,住睢县河堤乡孔庄村。
委托代理人张陆峰,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玉堂与被告殷素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堂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堂申请撤回对被告殷素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玉堂负担。
审 判 长 李相龙
审 判 员 赵长永
代理审判员 聂 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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