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王亮亮,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匡城乡英王村151号。
被告王大涛,男,30岁,汉族,农民,住睢县匡城乡英王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亮诉被告王大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亮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亮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亮亮负担。
审判员 李俊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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