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军威诉被告金桂华、金国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53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睢民初字第1845号
原告张军威,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西陵寺镇姬芳李村200号。
委托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桂华,女,22岁,汉族,农民,住睢县西陵寺镇金陵寨村。
被告金国婷(亭),男,44岁,汉族,农民,住睢县西陵寺镇金陵寨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威诉被告金桂华、金国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威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军威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永
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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