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85号
原告刘廷国,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胡岗村。
原告项瑞忠,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胡岗村188号。
原告黄文祥,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胡岗村308号。
原告黄德勤,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胡岗村130号。
原告杨圣启,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邓庄村146号。
原告闫兴钢,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贾庄村108号。
原告闫振兴,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贾庄村。
原告张明奇,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张庄村81号。
原告李士廷,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刘庄村03号。
原告轩友立,男,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坡楼村。
原告贾玉同,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贾庄村131号。
原告贾安庄,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贾庄村24号。
原告贾玉清,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贾庄村24号。
原告贾玉道,男,192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村贾庄村110号。
原告闫铁夯,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贾庄村240号。
原告秦翠德,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小姬村。
原告杨圣明,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邓庄村149号。
委托代理人汤雪平,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爱国,男,40岁,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邓庄村。
被告秦海建,男,23岁,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郭河村。
被告闻清启,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胡岗村132号。
被告张传散,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后台乡张庄村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国、项瑞忠、黄文祥、黄德勤、杨圣启、闫兴钢、闫振兴、张明奇、李士廷、轩友立、贾玉同、贾安庄、贾玉清、贾玉道、闫铁夯、秦翠德、杨圣明诉被告尹爱国、秦海建、闻清启、张传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永
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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