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周克杰,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马市常村路53号。
被告周克伟,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西陵寺镇胡吉屯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克杰与被告周克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克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中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日
书记员 蒋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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