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秋丽与被告刘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53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427号
原告栗秋丽,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匡城乡后解庙村。
被告刘勇,男,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秋丽与被告刘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秋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中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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