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孝书因与被告刘胜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52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481号
原告崔孝书,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睢县河堤乡河南村。
被告刘胜昔,男,39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平岗镇平东村。
原告崔孝书因与被告刘胜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孝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孝书负担。
审 判 长  李相龙
审 判 员  赵长永
人民陪审员  刘勤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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