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睢民初字第1668号
原告杨培绪,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白楼乡杨化村3号。
被告杨培志,男,5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绪诉被告杨培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培绪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培绪负担。
审 判 长 李相龙
审 判 员 赵长永
人民陪审员 蒋 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