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其民、胡传光诉被告胡其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52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睢民初字第1330号
原告胡其民,男,1949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周堂镇周一村255号。
原告胡传光,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周堂镇周一村001号附296号。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其(啟)一,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睢县周堂镇周一村95号。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其民、胡传光诉被告胡其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其民、胡传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其民、胡传光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其一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其民、胡传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其民、胡传光负担。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刘素梅人民陪审员朱永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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