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睢民初字第506号
原告杜继良,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赵祠堂村。
被告周银河,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平岗镇中心校家属院。
原告杜继良因与被告周银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继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继良负担。
审判员 李相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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