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全胜与被告李洪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52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睢民初字第207-1号
原告刘全胜,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西陵寺镇姬庙村。
被告李洪英,女,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西陵寺镇碱场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胜与被告李洪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洪英下落不明,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报刊刊发公告,原告需要预缴纳公告费,经本院催缴,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中伟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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