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4028号
原告菅建国,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马侠,女,约50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菅建国诉被告马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被告在老城区经营苏果超市,原告在此期间给超市送副食品,截止被告将超市转让之前,还下欠原告货款6893.9元,原告一直催要,但被告推诿未还。现原告找被告,被告也不给原告面见。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6893.9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按原告诉状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手续,邮政机关退回,经查找,亦未查找到被告马侠的确切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菅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良鹏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李丹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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