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照友、余英与徐耀立、信阳申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4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照友,男,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息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英,女,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耀立,男,1969年02月07日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代理人范德喜,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申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耀立,男,1969年02月07日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息县。
上诉人丁照友、余英因与徐耀立、信阳申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照友、余英,被上诉人徐耀立的委托代理人范德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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