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叶、凌士泊、王博文故意伤害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4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再终字第4号

原审被告人王玉叶、凌士泊、王博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商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2014)商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第1页第2行“刑事判决书”,现更正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5页倒数第5行,“王博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更正为“王博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4)商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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