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二初字第274号
原告杨树潇,男,200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法定代理人杨正红,男,汉族,1978年6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李运华,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中段189号。机构代码:79426935-0。
负责人付峰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惠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邢亚男,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树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驻马店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正红、委托代理人李运华,被告太平洋驻马店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惠文、邢亚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树潇诉称:2012年9月21日,经被告公司业务员推介,原告父亲杨正红在被告公司投保金享人生、金享人生重疾、附加少儿豁免及四季无忧四种保险,综合缴费4132.80元。投保时,对于四种保险投保人很难弄懂,业务员说就是花钱买平安。2013年原告患病,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血友病。原告根据合同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血友病不在保险范围为由拒赔。为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按保险合同履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2万元。
被告太平洋驻马店公司辩称: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公司无业务公章,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及原告患血友病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原告所患的血友病不在投保范围,且血友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35种重大疾病之列。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经被告单位业务员推介原告父亲杨正红为原告杨树潇在被告公司投保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四季无忧意外保障计划、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四项险种,其中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为10000元,投保份数为10份,共计10万元。合计每年保险缴费为4132.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缴费义务。2013年9月9日,原告因患病入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经诊断为血友病甲。2014年7月18日经北京协和医院诊断原告患病为A型血友病(重型)。原告向被告单位申请保险理赔时,被告以血友病不在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2万元。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公司的起诉。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四季无忧意外保障计划、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四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保险期内发生了重大疾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单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患疾病不属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对此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树潇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杨树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杨树潇负担3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肖艳华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王占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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