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059号
原告袁建生,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李东方,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刘科,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欢欢,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生诉被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李东方、刘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建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建生负担。
审判长 赵成义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牛 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