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建生诉被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李东方、刘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40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059号

原告袁建生,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李东方,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刘科,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欢欢,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生诉被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李东方、刘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建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建生负担。

审判长  赵成义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牛 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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