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远付元与被告朱延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39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81号

原告远付元,男,住遂平县。

被告朱延平,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付元与被告朱延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付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远付元负担。

审判员 韩 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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