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81号
原告远付元,男,住遂平县。
被告朱延平,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付元与被告朱延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付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远付元负担。
审判员 韩 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