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216-1号
原告王运华,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姬军,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华与被告姬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运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运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王运华负担。
审判员 赵成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