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偏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拆除公告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5:39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23号
原告刘偏,男,汉族,68岁。
委托代理人刘红伟,男,汉族,41岁。
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邱应征,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志鸿,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节,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原告刘偏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上城综限拆字(2015)第01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与“上城综强拆字(2015)第013号《强制拆除公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偏以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撤销决定书,撤销了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上城综限拆字(2015)第01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与“上城综强拆字(2015)第013号《强制拆除公告》,原告刘偏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偏以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偏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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