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少民初字第32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赵某甲,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