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富良与被告连世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39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陈富良,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连世伟,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良与被告连世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富良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富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富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富良负担。

审判员  赵新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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