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陈富良,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连世伟,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良与被告连世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富良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富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富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富良负担。
审判员 赵新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