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017号
原告王昱博,男,汉族,住遂平县。
法定代理人王振光,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昱博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孙耀亭,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胡军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刚,系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栓紧,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忠,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昱博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栓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昱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0.5元,由原告王昱博负担。
审判长 赵成义
审判员 崔海明
审判员 牛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