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赵某某,女,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军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某某,男,,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继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