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帆与被告王新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39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杨帆,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新耀,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与被告王新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帆以被告王新耀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帆负担。

审 判 长  崔海明

审 判 员  牛 杰

人民陪审员  郑 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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