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杨帆,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新耀,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与被告王新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帆以被告王新耀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帆负担。
审 判 长 崔海明
审 判 员 牛 杰
人民陪审员 郑 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