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维军与被告张曾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7-21 05:38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01312号

原告钱维军,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曾成,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维军与被告张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维军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维军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维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维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王玉众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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