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13号
原告文中要,男,汉族,40岁。
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赵建国,主任。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中要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拆除公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中要以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撤销决定书,撤销了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拆除公告,原告文中要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中要以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中要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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