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要诉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拆除公告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5:38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13号
原告文中要,男,汉族,40岁。
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赵建国,主任。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中要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拆除公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中要以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撤销决定书,撤销了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拆除公告,原告文中要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中要以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中要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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