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李全成,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孙耀亭,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全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全成负担。
审判长 赵成义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牛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二勇